合同條款

我們/我向環球互易資訊(控股)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稱為註冊服務機構)提交注 冊通用網址、無線網址及域名申請表,同意和接受以下的註冊條款。

  1. 本協議與註冊申請表是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通用網址註冊 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及《通用網址爭議解決辦法》、《域 名爭議解決辦法》共同構成的註冊條款。
  2. 申請人以誠實、信用原則保證註冊申請表中所填寫資訊的真實、完整和準確; 如果這些資訊將來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有關管理連絡人、經辦人的聯繫方 式(如:通信地址、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資訊發生變更,申請人應在資訊 變更後30 日內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註冊服務機構。違反本保證將構成嚴重違 約。
  3. 申請人保證該註冊將不會侵害任意第三方的權益;通用網址、無線網址和域名的註冊不是為了惡意或任何非法目的;通用網址、無線網址和域名的使用將不 違反任何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於通用網址、無線網址和域名的註冊及/或使用是否妨害或侵害他人的權益,申請人負有完全責任。
  4. 註冊服務機構有全權拒絕申請人提交的註冊申請。註冊服務機構不對由於註冊服務機構拒絕接受和/或拒絕批准本註冊申請所造成的任何影響及後果負責。
  5. 如果註冊服務機構受理並同意申請人所申請的通用網址、無線網址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會負責向CNNIC 辦理註冊程序並將所申請的通用網址、無線網址和域名分配給申請人。另外與該通用網址、無線網址和域名有關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申請人完全承擔。
  6. 申請人同意按照註冊服務機構所公佈的通用網址、無線網址和域名註冊收費標準和繳費時間向註冊服務機構繳納相關費用,並同意每一次續期都應適用續期時的收費 標準。申請人沒有收到註冊服務機構的繳費通知不能成為申請人不按時繳納費用而引起的相應責任或後果免除的理由,註冊服務機構不因未及時發送繳費通知而承擔 任何責任。通用網址和域名註冊成功後,申請人支付的相關費用,註冊服務機構將不予退還,申請人可持續使用至相關費用扣完為止。如申請人在註冊成功前提出中 止申請, 註冊服務機構將視實際情況退還部分或全部款項。
  7. 申請人如果不遵守本註冊申請協議,包括《管理辦法》中的任何規定都將被視為嚴重違約。一經發現,註冊服務機構可以但沒有責任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並說明違 約事實,申請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內,向註冊服務機構提供合法有效充分的證據以證明其未違約,否則,註冊服務機構將有權在不再另行發送通知的情況下刪除申請人註冊的通用網址或域名,並不 作任何按金退還。註冊服務機構的上述權利屬選擇性權利,其選擇不行使該權利的行為不得被視為對違約行為的認可,亦不影響或妨礙其在任何時候選擇行使該權 利。
  8. 註冊服務機構和註冊管理機構不擔負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引起的任何和全部的損失和責任:a.由於技術問題造成的損失或責任;b.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或責任;c..由於未被授權者使用或誤用申請人的帳號引起的損失或責任; d.由於申請人原因導致的損失或責任,如填寫不詳資訊導致註冊申請被駁回並被他人先行註冊;未能按時繳納年度運行管理費等;e.在正常申請進行時或填寫申請表的同時被他人先行註冊而造成的損失或責任;f. 由於適用《爭議解決辦法》而引起的損失或責任。
  9. 申請人同意:如果其所持有的通用網址、無線網址或域名因受到第三方的投訴而產生爭議時,申請人應接受爭議發生時《爭議解決辦法》(包括其在簽訂本協定之後的更新或補充部分)條款的約束。申請人同意,在爭議期間不擅自修改和變更其註冊資訊。
  10. 本註冊申請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針對該通用網址、無線網址或域名產生的司法訴訟,由註冊服務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1. 本註冊協議的各項條款具有獨立性。其中任何條款或規定的無效,並不影響其 他條款或規定的效力。
  12. 申請人在完成並提交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合同時,即表示同意接受本註冊協議和作為《管理 辦法》及《爭議解決辦法》的約束。
  13. 簽訂互聯網絡域名註冊合同當天,申請人同意支付所有註冊款項給註冊服務機構。
  14. 如中文譯本與英文譯本在文義上出現分歧,概以中文本為准。